1 “清單核放”,效率更快成本更低
跨境電商出口企業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商品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申報清單》),海關按“清單核放”方式辦理放行手續,通關效率更高,通關成本更低。
2 “匯總統計”,申報更準確更便利
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出口商品,電商企業不再進行匯總申報,按照《申報清單》匯總統計。該模式下,企業上千種商品稅號備案可以簡化為幾十個,企業申報的繁瑣程度大幅下降,提高了申報準確率和通關速度,降低了企業運營成本。
3 “簡化申報”,申報更容易更快捷
對不涉及出口征稅、進口退稅、許可證件管理,且單票價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采用跨境電商9610、1210模式出口的商品,電商企業可以按照《進出口稅則》4位稅號申報(原申報稅號為10位);采用9710、9810模式出口的商品,電商企業可以按照《進出口稅則》6位稅號申報。
4 “允許退貨”,進出口退貨更容易
1.進口退貨。跨境電商企業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30日內申請退貨,并且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45日內將退貨商品運抵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相應稅款不予征收,并調整消費者個人年度交易累計金額。
2.出口退貨。跨境電商出口商品,如不涉及退稅或者能夠提供國稅部門未退稅證明、退稅已補稅證明,同時在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準予不征稅復運進境。目前允許辦理出口退貨手續的模式,包括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1210模式)、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0110模式)等。
5 結售匯更便捷
允許在綜試區登記備案的電商及個人開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進出口代理合同(協議)或運單,直接在銀行辦理跨境電商涉及的外匯收支,不受5萬美元個人結售匯年度額度限制、逐步提高貨物貿易單筆金額上限等政策。
6 適用“無票免稅”政策
對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零售出口企業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并在跨境電商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出口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7 適用“所得稅核定征收”政策
綜試區內符合一定條件的跨境電商零售出口企業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8 放寬進口監管條件
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執行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適用正面清單所有商品范圍。
9 允許批量轉關
對轉關運輸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商品采用直接轉關方式,轉關商品品名以總運單形式錄入“跨境電子商務商品一批”,無需再逐一錄入商品品名。
上述“清單核放”“匯總統計”“簡化申報”“放寬進口監管條件”“允許批量轉關”5項措施可直接在海關層面迅速落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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