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31日前發放,就屬于2023年度的收入,
可在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期間(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選擇享受單獨計稅優惠政策或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如果在今年1月發放,
就屬于2024年度的收入,可在2024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期間(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選擇享受單獨計稅優惠政策或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但需要注意的是,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包括工作未滿一年的職工),按年度獎金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總之,對于去年12月和今年1月發放的年終獎,其個稅處理是否一樣,關鍵在于計稅方式的選擇。
在選擇計稅方式時,我們需要綜合考慮自己的綜合所得、年終獎數額以及相關政策規定,以便做出最優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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